遼寧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近日對《遼寧省酒類管理條例(草案)》進行了二次審議,進一步明確執法主體職責,加大對酒類造假、販假行為的監管和處罰力度。根據草案,監管部門在收集證據時因保管不善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使用甲醛等生產酒類的,情節嚴重者可吊銷許可證。
嚴管酒類廣告規范執法行為
在流通管理方面,草案增加了對進口酒類以及廣告管理的條款,其中規定,經營進口酒類的,還應出具海關的完稅證明復印件,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核發的《進口檢驗檢疫合格證書》、《進口食品衛生證書》、《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備案憑證》的復印件;廣告經營者和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不得為無生產許可證的生產者、無酒類批發許可證或者無酒類零售備案登記證的經營者設計、制作、代理、發布酒類廣告。
在監督檢查方面,草案對酒類行政執法行為作出進一步規范。
草案規定,酒類生產、流通監督管理部門在實施監督檢查收集證據時,抽取樣品的,應當向當事人出具有效憑證;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酒類生產、流通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依法登記保存有關原料、設備、工具等物品,并在七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因保管不善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草案規定,酒類生產、流通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不得妨礙酒類生產經營者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和收受酒類生產經營者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不得泄露酒類生產經營者的商業秘密;與酒類生產經營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從重打擊酒類造假販假行為
草案對列舉的禁止批發、零售酒類的違法行為和流動銷售散裝酒的違法行為,明確了對應處罰、加大了處罰力度。
草案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經營使用甲醛、非食用酒精及其他非食用原料生產酒類的,經營超過保質期酒類的,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酒類流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權范圍,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對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草案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經營使用有毒有害容器、工具和設備包裝、運輸、儲存酒類的,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酒類流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權范圍,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對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草案還規定,酒類經營者不在固定地點貼標銷售散裝酒的,由酒類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銷售,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可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省內酒類流通實行溯源制度
草案提出,遼寧省酒類流通實行溯源制度。酒類經營者在批發酒類時應當按照規定填制《酒類流通隨附單》(以下簡稱隨附單),詳細記錄酒類流通信息。隨附單附隨于酒類流通的全過程。酒類經營者采購酒類時,應當向首次供貨者查驗生產許可證或者酒類批發許可證、零售備案登記證。對每批購進的酒類,應當按照規定索取有效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復印件以及加蓋酒類經營者印章的隨附單;對進口酒類,還應當索取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核發的有關證明文件。隨附單不得重復使用、轉接、代開、偽造和買賣。消費者購買酒類時,有權查閱隨附單。
草案規定,對于批發酒類時未按照規定填制隨附單和重復使用、轉借、代開、偽造、買賣隨附單的;對每批購進的酒類未按照規定索取有效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復印件和隨附單的,或者進口酒類未索取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核發的有關證明文件的,由酒類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并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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